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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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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109條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在未依信託契約營運前,或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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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銀行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信託投資公司」的其他條文
第100條
本法稱信託投資公司,謂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
第101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左列業務:一、辦理中、長期放款。二、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
第102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
第103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以現金或中央銀行認可之有價證券繳存中央銀行,作為信託資金準備。其準備與各種信託…
第104條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
第105條
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或信託資產,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第106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之財務人員為之;並應由合格之法律、會計及各種…
第107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信託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
第108條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左列行為。但因裁判之結果,或經信託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購讓,或雖未經信託人…
第110條
信託投資公司得經營左列信託資金:一、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二、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第111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就每一信託戶及每種信託資金設立專帳;並應將公司自有財產與受託財產,分別記帳,不…
第112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扣押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
第113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
第114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每一信託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作定期會…
第115條
信託投資公司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應先擬具發行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
第115-1條
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於信託投資公司準用之。但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一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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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銀行法 全文
第1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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