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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 第123條
銀行法 第123條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外國銀行準用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六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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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銀行法中另有 8 條條文提到第1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7條
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
第127-1條
銀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適用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而有違反前三條規定或…
第127-2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
第128條
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怠於申報,或信託投資公司之董事或職員違反第一百零八…
第1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
第129-1條
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
第1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第13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八項規定未為通知…
「外國銀行」的其他條文
第116條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第117條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
第11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按照國際貿易及工業發展之需要,指定外國銀行得設立之地區。
第119條
(刪除)
第120條
外國銀行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121條
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於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以…
第122條
外國銀行收付款項,除經中央銀行許可收受外國貨幣存款者外,以中華民國國幣為限。
第124條
(刪除)
← 第122條
看 銀行法 全文
第1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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