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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發行現金儲值卡之銀行,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下,持卡人得要 求發行銀行應以中央銀行發行之等值貨幣贖回其所發行儲值卡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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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