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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發行現金儲值卡之銀行,得發行國際通用現金儲值卡或與 國外機構合作,並以銀行為發行機構。 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國際通用現金儲值卡,於國內使用時,應以新臺幣計價 ,並於國內完成結算及清算程序;於國外使用時,應以外幣結算,其涉及 外匯之匯出匯入部分,應依據外匯管理之相關規定,透過外匯指定銀行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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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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