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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金儲值卡,謂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 ,持卡人得以所儲存金錢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交換貨物或勞務,作為多用途 之支付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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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