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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預先吸收款項,為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收受存款之 行為。該預先收取之款項,為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之保險標的,並應提列 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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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