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 第14條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14條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依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