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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15條

銀行發行列入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或第二類資本之資本工具者,應於發行日七個營業日前將發行條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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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