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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6條

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 前項經評估確無追索之實益者,得報經常務董(理)事會核准後,免予列帳記載及列管追蹤,惟仍應列於登記簿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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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