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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7條

銀行應按月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填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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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