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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第2條

本貸款採銀行承兌或貼現方式辦理,凡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其會計紀錄 完整,財務結構健全,業務經營正常,並與銀行往來情形良好者,得提供 應收客帳為副擔保,向銀行申請本貸款。 前項所稱「應收客帳」係指會計科目中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兩 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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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