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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第3條

凡向銀行申請融通資金之應收客帳,應以基於商品之銷售、出租或提供服 務,經登載於稅捐機關核定之帳簿內,且未經提作貸款擔保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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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