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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 第10條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10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銀行得拒絕貼現: 一 經徵信調查,承兌人、本票發票人或申請貼現人之信用欠佳者。 二 申請貼現人經承辦銀行要求提供保證而未能提供者。 三 因其他業務上之正當理由,銀行不便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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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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