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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承兌或貼現之票據,自承兌或貼現之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為止 ,最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因情形特殊,必須延長者,得由承辦銀行 酌予延長,並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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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