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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向銀行申請承兌、保證或貼現之人,須為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或 其他經濟事業。 信用合作社社員為工商企業或經濟事業之負責人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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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