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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5條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及保證業務,應以申請人之信用狀況,資金用途,及其 到期償兌能力為審核基礎,其與申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訂定 之。 前項承兌或保證契約,得參酌申請人之實際業務需要,約定最高承兌或保 證額度,准由申請人循環運用,不必逐筆申請,但承辦銀行亦得隨時派員 查閱申請人之帳冊或請求其提供有關資料,如申請人違反約定,或承辦銀 行基於業務上之正當理由,仍得隨時終止契約,不受原定額度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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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