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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12條

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按業務性質,全部用於專業之投資及中長期 放款。 金融債券之發行與其募得資金之運用,並應專設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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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