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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13條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應檢具左列文件,報請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後核 准辦理: 一、每期債券發行要點,應列明發行所得資金之用途、發行總額、面額、 期次、日期、利率、發行價格及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等事項。 二、債券募得資金之運用計畫。 三、前期發行債券尚未償還之餘額。 四、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之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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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