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 第13條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13條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應檢具左列文件,報請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後核 准辦理: 一、每期債券發行要點,應列明發行所得資金之用途、發行總額、面額、 期次、日期、利率、發行價格及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等事項。 二、債券募得資金之運用計畫。 三、前期發行債券尚未償還之餘額。 四、
第三條
及
第四條
規定之各項資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