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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5條

金融債券償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最短不得低於二年,其開始還 本期限不得低於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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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