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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4條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每一年度之發行額,不得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度決 算淨值之二倍。 發行金融債券之目的,係為執行政府指定之特定任務者,其發行額得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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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