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 第9條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9條

金融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但記名債券須先向原發行 銀行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金融債券之時效及其遺失、被竊、減失後之處理,依照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