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前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業務章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資訊保密與安全控管措施、會計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會員規約。 六、提供查詢之資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七、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未依法令規定辦理,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處理程序及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列標準。 八、作業手冊(包括資料蒐集、建置、處理、傳輸、交換及查詢作業方式;資訊錯誤、毀損、滅失或不正確處理、傳輸、交換、查詢之處理程序;會員機構之操作手冊;會員機構之資訊保密條款及安全控管機制;服務項目清單;查詢資訊提供格式;災變備援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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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