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8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系統測試及驗證,並得令申請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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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