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8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違反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且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撤換相關經理人、暫停其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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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