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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9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為落實資訊保密與安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對其資訊保密與安全控管有關之維護措施與計畫,應定期檢討與改進,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與其會員金融機構間應訂立會員規約,並應於會員規約中訂定違反安全控管機制、查詢作業程序及資訊保密條款之停止及恢復查詢約定、損害賠償責任等。對於會員機構執行安全控管機制、遵行查詢作業程序及資訊保密條款情形,於必要時,得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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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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