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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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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