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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銀行與政府依第四條規定持有之股份,其轉讓對象以銀行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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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