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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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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第1條
銓敘機關審查各類案件遇有同姓名者,通知送審在後之人員以字行。如同時送審,通知職務較低者;職務相同,通知出生在後者。無字者退還原件。 前項被退還原件人之送審人,應限期令其檢呈銓敘機關通知書,逕向內政部為更名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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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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