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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第2條

以字行核定後,應由銓敘部或各省銓敘處,呈由銓敘部咨內政部備案。 送核人員為考試及格或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並分別咨考選委員會或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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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