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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第30條

銓敘機關及各人事機構應依本辦法訂定內部處理程序及期限切實執行,其 收發文日期並應確實紀錄,以明責任而備查考,如有不能按期完成者,應 敘明理由,簽請主管酌予延長期限。 銓敘部處理案件程序及期限如附表 (五) ,各人事機構及臺省銓審會人事 案件內部處理程序及期限,應報請銓敘部或上級機關人事機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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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