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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所屬人事主管任期遷調辦法 第3條

人事主管之任期定為二年得連任一次必要時並得酌予延長。 前項人事主管如因業務或環境上之需的隨時遷調不受任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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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