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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7條

審議訴願事件,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出席委員就前項審議結果,堅持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理由,列入紀錄, 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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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