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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 第4條

各司室會提案,陳奉核定後,應於會議一星期前,送秘書室編列議程,陳請部長核可後,於會議二日前,印送出列席人員。 遇有特要事項,出席人員經主席許可,得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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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