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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第3條

鋼製鍋爐及鋼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以鉚釘製造者: (一) 製造設備: 彎板機、空氣壓縮機、衝床( 製造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 用壓力在7kg/c㎡以下者除外 )、鉚釘錘、歛縫錘。 (二) 檢查設備:水壓試驗設備。 (三) 施工者資格:設有從事製造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鉚接工作三年 以上經 驗者。 (四) 施工負責人資格: 大專以上院校相關科系畢業或取得相關技師資格並從事鍋爐、壓力 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二年以上經驗者,或高級工職學校相關科 組畢業並從事鍋爐、壓力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五年以上經驗者 ,或從事鍋爐、壓力容器之設 計、製造或檢查八年以上經驗者。 二、以熔接製造者: (一) 製造設備: 彎板機、熔接機、衝床 (製造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 力在7kg/c㎡以下者除外) 、退火爐 (依構造標準不需退火者 除外) 。 (二) 檢查設備: 萬能試驗機、水壓試驗設備、放射線檢查設備。 (三) 施工者資格: 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者。 (四) 施工負責人資格:具有前款第四目規定之資格者。 三、實施部分熔接或修改者: (一) 製造設備: 彎板機、衝床 (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7kg/c ㎡以下者除外) 、空氣壓縮機、歛縫錘、熔接機。 (二) 檢查設備: 水壓試驗 設備、萬能試驗機、放射線檢查設備。 (三) 施工者資格: 以鉚接製造修改者應具有從事製造鍋爐或壓力容器之鉚接工作三年 以上之經驗者, 而以熔接製造修改者應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 (四) 施工負責人資格:具有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資格者。 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認定已具有前項各款規定之設備: 1 對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製造、檢查設備,如能隨時利用或與其他事 業單位共同設置衝床者。 2 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製造、檢查設備,如能隨時利用或 與其他事業單位共同設置衝床、萬能試驗機、放射線檢查設備或 退火爐,經檢查機構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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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