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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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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第4條
貫流式鍋爐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置有胴體內徑超過三百公厘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依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二、置有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 (一) 製造設備: 彎管裝置及熔接機。 (二) 檢查設備: 水壓試驗設備。 (三) 施工者資格: 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者。 (四) 施工負責人資格: 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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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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