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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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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第5條
以整塊材料挖製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製造設備:挖製裝置。 二、檢查設備:水壓試驗設備。 三、施工者資格:具有挖製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四、施工負責人資格: 大專以上院校相關科系畢業或取得相關技師資格並從事鍋爐、壓力容器之 設計、製造或檢查一年以上經驗者,或高級工職學校相關科組畢業並從事 鍋爐、壓力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二年以上經驗者,或從事鍋爐、壓力 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五年以上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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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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