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13條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交通部鐵道局應對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辦理每年業務定期查核及不定期督導;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前項查核或督導發現有缺失之情形者,應依交通部鐵道局通知限期改善。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