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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為應交通部鐵道局辦理本法所定監督事項、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調查需要,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應配合提供認可範圍相關業務文件或資料;無正當理由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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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