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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認可為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複審、展延認可有效期間或增列認可範圍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同時申請展延認可有效期間及增列認可範圍者,以一件計收之。 為應申請者需要,交通部鐵道局派員赴國外辦理本辦法相關審查、勘查、複審、查核或督導之差旅費,應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各項費用基準,由交通部鐵道局向申請者或被查核督導者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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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