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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15條

月台之高度為月台面至鋼軌面之高差,應依車輛系統而定。 月台長度不得小於最大列車長度再加上十公尺之長度。 月台最小寬度應考量月台邊緣之安全空間、牆邊緩衝區、月台上之設施空間及營運方式等所需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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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