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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16條

運轉保安裝置,指下列各種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一、確保列車間隔裝置。 二、號誌之顯示裝置。 三、聯鎖裝置。 四、轉轍裝置。 五、閉塞裝置。 六、軌道電路裝置。 七、列車集中控制設備。 八、緊急列車防護設備。 九、自動進路設定設備。 十、超越運轉防止裝置。 十一、其他運轉保安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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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