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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56條

就電車線設備之定期檢查,鐵路機構應依其種類、構造及使用狀況,訂定檢查項目、檢查週期及檢查方法之相關作業規定。 前項檢查結果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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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