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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6條

第七條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過程中有變更施工方法者,應於變更工法前,提出變更工法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或由交通部審核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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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