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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第17條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7條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或其他工程竣工時,各該管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必要時應會同鐵路機構辦理現場會勘並作成紀錄,確認鐵路設施無受損。會勘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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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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