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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公路緊急接駁運送辦法
› 第2條
鐵路公路緊急接駁運送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變-指颱風、地震、洪水等之重大天然災害及戰時破壞。 二、事故-指鐵路、公路行車重大事故。 三、鐵路公路運送-指公營、民營鐵路及公路之客貨運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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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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