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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公路緊急接駁運送辦法
› 第3條
鐵路公路緊急接駁運送辦法 第3條
鐵路或公路路線、橋樑、隧道發生中斷,必須接駁運送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應選定適合接駁地點辦理接運。 二、承運之一方,應將情況及要求接運計畫,通知當地協運單位主管,適 時辦理接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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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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