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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公路緊急接駁運送辦法
› 第7條
鐵路公路緊急接駁運送辦法 第7條
公路方面要求鐵路方面辦理接運旅客時,應將公路客車開到辦理接運之火 車站。憑公路汽車客票或搭乘證明,引導旅客乘搭火車,由公路站長或行 車人員,在「鐵路接運旅客證明單」 (如附表二) 上簽證,交鐵路站長報 請主管局,填發接運旅客計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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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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