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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專用側線,係指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所修建,專供事業本身運輸之用者而言。但自備行車動力及具有鐵路應有之設備者,應依興建專用鐵路之規定申請立案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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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