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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3條

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申請管轄鐵路核准: 一、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址。 二、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 三、用途及運輸數量。 四、建築計畫及圖說。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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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