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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7條

建築材料,如由申請人購備,須經管轄鐵路檢驗合格,始准使用。路基、橋涵等工程得准申請人自辦。但應受管轄鐵路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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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